時事
2024.05.31 16:26 臺北時間

大立光電涉違反著作權法首開庭 檢否認隱匿卷證:依法保障訴訟雙方權益

股王大立光。(本刊資料照)
股王大立光。(本刊資料照)
台中地院審理股王大立光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今首開庭調查,檢方強調並未如外界所稱有隱匿卷證情形,本案起訴書就有關告訴人與被告雙方營業秘密部分,以「去識別化」處理,係依法辦理並兼顧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
檢方發出新聞稿強調,檢察官承辦本件重大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一貫秉持嚴守法定程序及中立地位之審慎態度,積極蒐證,穩健偵查,公正起訴,現亦積極於法院審理程序實施公訴中。
檢方呼籲,本案應回歸訴訟本質,還給法院獨立不受干擾之審判空間,以真正尊重並維護審判獨立之先進國家普世價值。若告訴人方確有前開媒體所述聲明,實對我國法制面及本署偵訴團隊之嚴重誤解,本署嚴正表達遺憾。
對於媒體報導所稱:「為什麼不能知道自己被害的詳情、數量與金額?」「台灣的司法機關為什麼要把卷宗藏起來不讓MVTec 公司知道?家裡遭小偷了為什麼不能知道被偷多少東西?」等語。檢方認為內容有誤認,謹說明如下:本案偵查終結後,已將全數卷證併送法院審理,並無「把卷宗藏起來」等情事。
此外,本案經檢察官傳訊相關當事人及證人偵訊、進行勘驗及搜索等偵查作為,並依雙方當事人之意願,安排進行調解後,因雙方調解不成立,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同時即將所有卷證併送法院進行審理程序,自無所謂「把卷宗藏起來…」情事。而法院審理中,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本得依法向法院聲請閱覽卷宗,是本署就媒體所報載告訴人之上開聲明內容,深感不解。
此外,本案起訴書就有關告訴人與被告雙方營業秘密部分,以「去識別化」處理,係依法辦理並兼顧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避免被告及告訴人雙方公司之營業秘密因起訴書未加保護措施之記載而被迫全面公開。
更新時間|2024.05.31 16:2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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