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與被害人D男是高中學長學弟,在校交情不錯,畢業後仍有聯繫,去年四月十五日,王男到D男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住處聊天、飲酒,到了凌晨一點多,學弟喝得爛醉醉,嘔吐、斷片,癱軟在床上,顯然處於無法抗拒狀態。
有斷袖之癖的王男,不顧學弟性向,竟起淫念,將對方衣褲脫光,然後逕自吸吮對方陽具,滿足自己淫慾,接著將手指插入D男肛門指侵,最後趴在學弟身上,肛交得逞。
D男醒來,發現肛門疼痛、紅腫,加上斷片時模糊的感覺,他知道自己遭學長性侵,立刻報警,檢警偵訊時,王男一開始否認性侵,堅稱兩情相悅,在對方同意下發生性關係,到了一審才承認趁被害人泥醉無力抵抗時性侵得逞。
桃園地院合議庭法官,認定王男利用學弟酒醉不能抗拒,與之性交,侵害其性自主權,對D男身心造成相當程度之傷害,雖然他最終坦承犯行,並透過辯護人多次表達和解意願,但學弟拒絕和解,還向法官表達希望從重量刑,但審酌被告無前科,目前就讀大學,因此依《乘機性交罪》判王男徒刑3年2月,可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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