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黃女認為女兒在校遭另名少年霸凌,且外散播不實言論,氣得與對方約2023年11月6日到某廣場見面,然而雙方碰面時,黃女因不滿少年不道歉,竟氣得當場徒手摑少年2巴掌作為教訓,導致對方臉部挫傷。而事後少年也對黃女提出告訴。
對此,檢方認為黃女涉犯《刑法》傷害罪提起公訴外,也認為被告為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罪,建請法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加重其刑。
台南地院近日做出判決,認為黃女僅因少年不肯道歉便動手打人,但考量黃女警訊中坦承犯,加上黃女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受刺激等生活狀況因素,最終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黃女拘役30天,不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由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後,不合《刑法》易科罰金的要件,因此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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