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案件最重可判刑5年,若雙方和解,除了可讓被害人及家屬不必再另提民事訴訟就能獲得賠償外,被告也可獲得輕判及緩刑,檢察官及法官依法會向雙方確認要不要再安排調解庭,讓雙方和解,若未促成,最後只能依法判決。

對此,蒞庭的檢察官李建論表示,被害人痛失一家之主,建議鄭先知要與死者家屬談和解,若雙方和解,並獲被害人家屬原諒,檢察官可以建請法院從輕量刑,被告也可以向法官爭取緩刑。
但台北地院開庭時,鄭先知與她律師詹文凱質疑,楊男是在車禍發生後約一個月,才於醫院過世,其中肝臟及脾臟破裂部分,是不是與急診室對楊急救時壓胸等動作造成傷害,才導致楊男過世,由於這樣的主張等於是指控長庚醫院急救時導致傷患傷勢加重致死,承審法官邱于真當庭向鄭先知及詹文凱確認是否要做這樣的指控?鄭仍堅持原來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