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指出,張耀宇律師8月26日晚上接獲當事人以派出所電話委稱經警拘提到案,要律師辯護,張律師因衝庭而安排曾威凱律師到場陪同警詢,曾律師陪同警詢後,即向警方表明因另有公務,當事人事後到新北地檢複訊將由張律師到署辯護,並留下張律師姓名及聯絡方式,當事人也當場向警方表示其自己有委任張律師,但張律師到地檢署後,法警表示因移送書卷證內並無張律師委任狀,故張律師不得律見,也不得將委任狀遞入讓當事人簽名。
指訴指出,張律師只能聯繫曾律師,請他盡速趕至新北地檢,27日下午4時20分許,曾律師助理接獲書記官通知,該案將於下午5時30分開庭,曾律師於5時18分進入偵查庭,並當庭確認當事人也有委任張律師,張律師再進入偵查庭辯護。張律師當場向檢察官表示抗議,但檢察官卻回他「不知道被告有另委任張律師,法警跟書記官都未告知我」投訴指出,檢察官與法警、書記官間,定有一方說謊,讓律師在地檢署枯等逾3小時許,且未能律見,已然剝奪被告受律師協助權利。
投訴指出,書記官於筆錄上記載「曾威凱律師遲到入庭5:18」,已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律師當場於偵查庭向檢察官表示抗議,且因所有實體案件訊問過程中2律師均不在場,無從確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故2未律師及被告均拒絕於筆錄上簽名。本案詐騙案車手已認罪,新北地檢對於律師投訴案表示,將分案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