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院駁回理由是,羅沒有主觀上的犯意,與中獎者之間也無任何約定行使一定的投票權,因此駁回上訴。
賀姿華提訟指出,羅明知2023年9月22日中秋晚會可參加摸彩者,均是設籍在東區的里民、且為從該里處取得摸彩券之人,竟提供2,000元摸彩現金,想以此爭取選民支持,且羅上台時,身上還攜帶有立委候選人字樣的看板。她認為,無償提供摸彩現金與約定投票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視為行賄行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應該當選無效。
羅則稱,當晚為了炒熱氣氛,有向主持人說:「今年繼續借我一千塊好嗎?」「一千、一千、兩個」、「跟大家報告這跟選舉無關」等語,主持人配合氣氛,自掏腰包加碼抽獎獎金。羅解釋中秋晚會每一年都在辦,不是特定活動,即使摸彩金是他出的,但得獎結果是由舉辦團體以摸彩方式產生,不是他可以決定。
經查,主持人證稱說羅當時向他借2,000元,但事後沒有還他,法官以此認定摸彩金是羅所出。不過里長證稱,邀請民代、區長、議員、民眾等來賓來參加活動,就是想要請他們贊助摸彩品或晚會的經費,而摸彩券一戶不能拿超過3張,只要寫名字就好,不用填寫地址或其他資料,現場小朋友也可以領摸彩券,摸彩券沒有限制設籍4個月的成年人才可以領取,摸彩券活動與立委投票無關。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中秋晚會摸彩活動,並非針對立委選舉選區內有投票權的人,無涉行賄,駁回當選無效之訴。台中高分院今天上午10點宣判,仍予以駁回,不得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