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指出,被告陳怡君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但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她涉犯罪嫌重大,且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是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高院合議庭指出,審酌重罪本即伴隨有高度逃亡、串證可能,且依卷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證人證述,被告確曾指導證人應如何應對外界質問的舉動,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以被告陳怡君具民意代表身分,與相關共犯、證人也分別具有親屬或密切交誼關係,且就案情重要事項亦與其等供述有所出入,被告自不無為求卸責而與關係與相關證人、共犯勾串。
裁定書指出,此勾串之虞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的手段加以防止。高院指出,士林地院考量國家刑罰權的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必要性,核無不合,至於陳怡君抗告否認有勾串證人、共犯的事實,與卷內事證不符;且被告與本案部分共犯具親屬關係,更難避免藉由共同親屬私下聯絡,此均與共犯是否經裁定羈押無必然關聯性,陳怡君以共犯已經裁定羈押,故無羈押必要抗告,高院認為不可採,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全案是士林地檢署2月12日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搜索陳怡君議會辦公室及服務處等,並約談陳怡君及相關涉案人員調查,檢察官認為陳怡君自2019年起,利用弟弟、弟媳等4名親友掛名助理,利用人頭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等款項,合計逾300萬餘元,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向法院聲請對陳怡君羈押禁見,陳怡君原本獲交保,檢察官抗告成功後士林地院改裁定羈押,陳怡隨後抗告求停押,今遭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