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男友的C姓少女,去年4月透過網路遊戲認識成年的陳男,她劈腿與陳發生性關係兩次,之後C想分手,陳男約炮遭她放鴿子,男方大怒,發簡訊威脅少女,表示要把兩人做愛之事告訴少女的母親與男友,甚至散佈性愛照片。
C少女心生恐懼,去年6月5日,被迫精心打扮到陳男住處,與他做愛,卻遭拘禁,被控制期間,陳男強迫少女吸食安非他命,並側錄兩人性愛影片;隔日凌晨2點,因少女用手機傳訊息給男友,引發陳男不滿,奪走她的手機,斷絕其與外界聯繫。
一直到當天清晨8點多,C少女再三懇求,保證一定會遵守見面協議,陳男才放人;但6月9日陳男擔心C反悔,脫離其掌控,於是傳簡訊威脅她,內容包括:「逼我拿影片給他(C母)看嗎?」「我也會毀了妳」「上傳後會很有趣」「我讓妳紅翻天」「汽車旅館那支留著,慢慢爆出來」「給你男友看」。
如此沒完沒了的恐嚇,C少女無法承受,在父母陪同下報案,警方很快查扣影片等證物,將陳男移送法辦;案經台中地院合議庭審理,陳男坦承部份犯行,辯稱少女並沒有拒絕與他發生性關係,也同意攝影,但不能拍到臉;但少女堅稱本想分手,但陳男威脅要將她劈腿之事告訴男友及母親,她更擔心影片外流,無法做人,只好依照其指示,到陳男住處與他做愛。
法官認定6月5日在陳男住處發生性關係與拍攝性愛影片,係受威脅,被逼赴約。合議庭審酌被告雖坦承部分犯行,迄今仍未與少女家長和解,不宜輕縱,在少女劈腿,自願與他做愛部份,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為性交罪》判處徒刑5月兩次。
逼迫C到其住處性侵部份,依《對少女犯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8月;拍攝性愛影片,則依《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女被拍攝性影像罪》判刑7年8月;逼迫少女吸毒部份,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判刑10月,搶手機、控制少女行動,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私行拘禁罪》判刑5月、《成年人對少女犯強制罪》判刑7月,其中,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1年;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8年半,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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