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車禍發生於去年7月9日晚間9時許,賴士葆駕駛車輛行經台北市瑞安街時,疑似因未禮讓行人撞傷正在過馬路的蔡姓及張姓女子,2人分別骨折及頭部受傷,送醫治療後無大礙。事後,賴士葆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於隔日兩度鞠躬道歉。不過,媒體迅速曝光事故細節,包含現場照片及行車紀錄畫面,引起被害人不滿,質疑警方洩密,遂向大安分局報案。
檢方調查發現,案發當晚,轄區瑞安街派出所洪姓女警接獲通報後趕抵現場,透過M-Police系統查詢賴士葆及2名被害人的個資,並將查詢畫面拍照後,上傳至派出所內部回報群組。隨後,大安分局交通分隊倪姓女警接手處理,並請賴士葆提供行車紀錄器檔案,當晚9時57分,她將照片與紀錄器畫面上傳至「30照片、事故回報群組」,供交通分隊內部使用。
次日凌晨,交通分隊警員洪俊良見到群組內的照片及行車紀錄器畫面,竟將資料私下傳給《獨家報導》劉姓採訪主任,導致車禍案迅速見諸報端。由於報導引用了事故現場照片與相關資料,2名被害人因此憤而提告。警方追查後,確定洩密者為洪俊良,遂將其移送北檢偵辦。
檢方審理後認定,洪俊良私自轉傳個資與車禍資料,涉及違反《個資法》及《刑法》洩密罪,依法起訴;至於最初處理案件的洪姓女警及倪姓女警,因未涉及不當洩密,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