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4年2月17日凌晨3點許,卓男開車載賴姓女友到大里區大明路超商買宵夜,違停紅線被巡邏的霧峰分局范姓、邱姓警員上前盤查,卓男原本鎮定搖下車窗拿出身分證,等到范姓警員一查發現他是通緝犯,即刻要求下車。卓男立刻關車窗,范大喊邱協助,邱也拔槍站在卓車前方,卓用力踩油門倒車企圖逃逸,雖一度跳開閃躲,但邱仍遭撞上跌倒甚至慘遭輾過,造成右腳踝骨折、四肢多處擦傷。卓男加速逃離後,躲藏2週,於3月1日在桃園市落網。
檢方認為,卓男具有殺人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不過,法院勘驗監視器認為,卓男若有直接衝撞警員逃逸的殺人間接故意,大可直接轉往警員方向加速,但卓倒車選擇以遠離警員處逃離,且當時邱員跳開後站在該車左後方,卓非直接故意衝撞,無殺人故意,應為過失。
審理過程中,卓男坦承但僅賠償醫療費,法官最後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犯過失傷害罪,各判他8月、11月,應執行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