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0 12:42 臺北時間

通緝犯輾壓警腿2次致骨折 法官認無殺意用過失罪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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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台中通緝犯卓姓男子為逃逸猛踩油門倒車、前進,撞倒邱姓警員警,被台中地檢署以殺人未遂罪起訴。(本刊資料照)
台中通緝犯卓姓男子為逃逸猛踩油門倒車、前進,撞倒邱姓警員警,被台中地檢署以殺人未遂罪起訴。(本刊資料照)
台中一名通緝犯卓姓男子開車遭警盤查,為逃逸猛踩油門倒車、前進,撞倒邱姓警員警用車車輪、2度輾壓過邱,致邱右腳踝當場骨折。台中地檢署以殺人未遂罪起訴卓男。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勘驗畫面,認為卓男不是直接衝撞、無殺人犯意,最後依妨害公務、過失傷害等罪,判卓男1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4年2月17日凌晨3點許,卓男開車載賴姓女友到大里區大明路超商買宵夜,違停紅線被巡邏的霧峰分局范姓、邱姓警員上前盤查,卓男原本鎮定搖下車窗拿出身分證,等到范姓警員一查發現他是通緝犯,即刻要求下車。卓男立刻關車窗,范大喊邱協助,邱也拔槍站在卓車前方,卓用力踩油門倒車企圖逃逸,雖一度跳開閃躲,但邱仍遭撞上跌倒甚至慘遭輾過,造成右腳踝骨折、四肢多處擦傷。卓男加速逃離後,躲藏2週,於3月1日在桃園市落網。
檢方認為,卓男具有殺人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不過,法院勘驗監視器認為,卓男若有直接衝撞警員逃逸的殺人間接故意,大可直接轉往警員方向加速,但卓倒車選擇以遠離警員處逃離,且當時邱員跳開後站在該車左後方,卓非直接故意衝撞,無殺人故意,應為過失。
審理過程中,卓男坦承但僅賠償醫療費,法官最後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犯過失傷害罪,各判他8月、11月,應執行1年6月。
更新時間|2025.04.10 12:47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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