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院指出,陳怡君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相關重罪,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訊問後認為,已有事實足以認定她可能與共犯串供,或湮滅證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准延押。
該案起於士林地檢署查出,陳怡君自2019年起涉嫌透過胞弟、弟媳及前後任辦公室人員等人頭助理,虛報薪資向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金額超過新台幣300萬元。
調查期間,檢調於2月12日發動搜索及約談行動,將陳怡君與其辦公室主任張惠霖等7名被告帶回偵訊。當時士院裁定張女羈押禁見,陳則以1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發回更裁後,士院於2月20日改裁定羈押禁見至今。
同案中,張惠霖已於4月13日裁定延押2個月,亦禁止接見通信。法界人士指出,偵查中羈押僅能延長1次,最多羈押4個月,後續是否起訴,檢方須於期限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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