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呂錦茹的丈夫與親友上午9時許陪同她進入法院,庭訊10時7分開始後,親友在庭外集氣希望能獲裁定無保請回,下午1時許得知羈押禁見後紛紛表示「怎麼會這樣、主委沒有犯法」,並表示黃呂錦茹75歲身體不好,請律師協助相關照護及送醫藥,律師告知,週六日看守所不開放律師接見,因此會在週一上午前往律見。
因檢察官發現黃呂錦茹指示同事研究黨員名冊後,手機收到一個與連署名冊相關的檔案,黃呂錦茹並轉傳給同事,她雖辯稱沒有開這檔案,但法官不採信,認定她有參與死亡連署,涉嫌重大,加上她有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依據相關證人及共犯供稱,黃呂錦茹曾參與罷免連署相關討論,除了經手一份名冊,還指示同事針對黨員名冊研究與連署罷免的運用,其間黃呂錦茹即收到一個連署相關名冊黨案,遭認定指示同事進行不實連署,她表示,自己沒有指示違法連署,也沒有打開收到的檔案就轉傳出去了,但法官認定她有參與,有串證之虞,應予羈押。
台北地檢18日聲押黃呂錦茹、黨部書記長初文卿、總幹事姚富文、區黨部執行長曾繁川等4名被告,初、姚2人遭法官裁定羈押禁見,黃呂錦茹及曾繁川因法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當庭釋放,檢察察補強證據抗告後,高院昨24日發回,黃呂錦茹今出庭除了原本游成淵、蕭棋云律師,增加委請前高院法官陳恆寛律師加入。
台北地院指出,法官綜合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及抗告提出全部證據資料,判斷之基礎已與4月19日聲押時有所不同,因認被告黃呂錦茹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黃呂錦茹有勾串共犯、滅證之虞。經斟酌比例原則,認為確保後續偵查、審判的順利進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科技監控等較輕微的強制處分不足以替代羈押,認有羈押必要,裁定黃呂錦茹自4月25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