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6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車輛行經隧道應開啟「頭燈」,也就是近光燈或遠光燈。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一名駕駛以為開了小燈就符合規定,但遭警方開單後不服提訴。法院審理認定,小燈並不包含在「頭燈」定義內,因此仍屬違規。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隧道內光線明顯弱於外部環境,若僅靠小燈,不但影響自身行車視線,也會讓後車難以掌握車距,容易釀成追撞事故。尤其白天進入隧道時,明暗對比更容易讓駕駛瞬間失焦,提醒駕駛應於進入前提早開啟頭燈。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隧道內未開啟頭燈,處3,000至4,500元罰鍰,並記1點違規點數;若為一般道路隧道,則依第42條規定,罰則為1,200至3,600元。
裁決處再次強調,不論日夜,只要行駛至隧道內,務必開啟「近光燈」或「遠光燈」的正式頭燈。不要再誤以為小燈能替代,否則不但挨罰還危及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