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指控,張姓女子指控,前年3月2日晚間在女婿家中,因小事與女婿范男發生爭執,她原本正在廚房洗碗,范男竟蓄意用身體衝撞她右側,接著更用肚子頂撞她的後背,將她強壓在洗手檯邊,令她短暫呼吸困難,並造成右上臂、右下腹壁、右小腿瘀青及右側胸壁疼痛。
後續她持續因腹瀉就醫,經診斷發現膀胱、子宮及直腸下垂,因而多次往返醫院治療,並住院開刀。事發前,她身體健康,可長時間連續步行,但受傷後至今仍無法正常行走,因此向女婿提告求償醫藥費5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600萬元,一共索賠650萬元。
新竹地院審理,刑事部分認定范男犯下傷害罪,判處拘役40日。至於醫療費用,法官認為被害人的子宮與膀胱下垂和范男的暴行沒有直接關聯,因此僅裁定3萬元的醫療費用賠償。另外,法官考量張姓岳母因女婿衝撞行為而受傷就醫,承受相當程度的精神痛苦,審酌范男無視姻親關係,以暴力傷害長輩,不僅觸犯刑法,更悖離孝道倫理,因此判決范男應賠償精神慰撫金7萬元,連同其他損害賠償共計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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