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於去年5月,時任刑事警察局副局長莊定凱之座車在桃園機場第二航廈違規停車,遭現場員警開立舉發單。檢方調查指出,後續因莊定凱透過LINE向航警局人員詢問處理方式,經層層聯繫,最終該案未製作違規通知單,引發外界質疑涉有圖利行為。
檢方調查後認定,吳員當時並未拍攝違規車輛照片,且因未配備拍攝器材、亦未故意刪除影像,難以證實有湮滅證據之行為;其餘被告亦無確切證據顯示具有圖利之主觀犯意。檢察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並獲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裁定維持不起訴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