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7 13:56 臺北時間

男店員帶4歲女童進超商倉庫伸狼爪! 媽聞「哥哥摸我妹妹」嚇傻揪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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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女童被超商店員帶進倉庫性侵得逞,母親調閱監視畫面向警方報案、揭露惡行。(AI合成示意圖,ChatGPT生成)
女童被超商店員帶進倉庫性侵得逞,母親調閱監視畫面向警方報案、揭露惡行。(AI合成示意圖,ChatGPT生成)
台南市一名王姓男子在某家超商擔任店員,另一名女性同事有時候會將自己才4、5歲的女兒帶到店裡休息,沒想到王男竟對女童動起邪念,5度將女童帶進超商倉庫,不僅以手指侵犯女童私處,甚至還要女童進行口交行為。最後一次事發後,女童母親看到2人從倉庫走出來,女童直言「哥哥摸我妹妹」,她震驚調閱監視器畫面、向警方報案,近日法院判決出爐。
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王男因為工作關係結識同事的4歲女童,明知女童關於性行為之智識及決斷能力均未臻成熟,竟認女童不諳世事且年幼可欺,為滿足個人淫欲而犯下5次性侵猥褻行為。
第一次事發事在2024年2月27日下午,王男將女童帶進超商倉庫,違反女童意願要求其脫下外褲及內褲,用手指侵犯其陰道、撫摸性器,對女童進行性交、猥褻行為得逞,後續又在同年3月5、11、19、28日犯下類似行為,最後一次甚至還要女童進行口交動作、撫摸他的下體。
女童母親去年3月28日下午目睹王男帶女童從倉庫出來,女童向母親說「王XX哥哥摸我妹妹」等語,震驚的母親遂調閱店內的監視器畫面,將相關畫面當作證據,並帶女童到醫院驗傷取得診斷書,向警方報案,並訴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隊報告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王男在審理中對犯行坦承不諱,還坦承有拍攝女童的私密影像。王男對女童5度犯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他分別對女童進行5次強制性交犯行,每次犯行之時間均有相當間隔,並非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足認均係分別起意,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台南地院審理認為,王男為滿足一己私欲,違反被害人意願,不顧被害人人格發展之健全及內心感受,對其為數次強制性交之行為,嚴重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利,罔顧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信任關係,戕害被害人身心之健全成長,違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心理上難以彌補之陰影及巨大創傷;雖然他坦承犯行、沒有其他不良素行或前科,但也沒有獲得女童及其母親諒解,認為並無符合《刑法》第59條「情狀顯可憫恕」之情形。
法院針對他的5個強制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可上訴;拍攝女童私密影像、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則因無其他補強證據,認定屬被告自白之重覆陳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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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5.07 13:5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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