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今宣判,合議庭認定陳宗彥接受性招待及關說的證據均不足,因此判無罪;連姓、王姓業者涉犯圖利媒介性交易等罪,各判應執行1年、8月,均緩刑2年,各需向公庫支付40萬、25萬元。全案可上訴。
回顧整起案件,檢方指出陳宗彥在2012、2013年間,因酒店業者關說某台南市警職人員平調案及請託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接受酒店業者安排女服務生提供性招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依法提起公訴。調查發現,陳宗彥與花名「小芸」「愛佳」「愛玲」3女有過多次性行為,當中10次為召妓、2次為性招待。
陳宗彥曾擔任台南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檢方認定他受領國家俸祿,本應潔身自愛、不眩於利欲,戮力從公克盡職責,卻未能與酒店業者保持距離,貪圖性招待而收受不正利益,有害公務員廉潔自持要求,玷污、褻瀆公務執行的純正,敗壞官箴、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的清廉形象,且自始否認犯行,未自動繳交犯罪不法所得,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
對於陳宗彥一審獲判無罪,台南地檢署表示,待檢察官收判後研議提起上訴。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