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檢指出,明良臻今年2月3日透過副處長吳俊毅,邀集花蓮縣13名戶政事務所主任,要求對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簽章真偽進行實地嚴格查訪,並要求回報「查水表」進度,更親自到戶政事務所下指示,並在2月5日透過LINE電話指示事務所主任盡速實地查訪,要求複印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影本,告知他將擇日親取。
明良臻3月底遭羈押禁見,檢方14日偵查終結表示,明良臻等人假借職務權力違法利用個資,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而犯同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均提起公訴;檢方斥明良臻犯後無悔意,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還將責任推給下屬,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花蓮地院同日召開接押庭,裁定明良臻以50萬元交保、配戴電子監控。
花蓮縣政府16日晚間宣布,明良臻已於15日提出辭呈,人事處16日批准,生效日為15日,縣府「尊重明良臻處長的個人生涯規畫」;民政處長一職將由縣府消保官、民政處前副處長李葳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