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小姍與阿勇於2015年結婚,育有一對子女。某次阿勇翻看小姍手機,發現她與小豪從去年起開始曖昧往來,雙方對話內容鹹濕露骨。對話中小豪曾向小姍喊「把妳銬床上」「要撕褲襪嗎」大玩SM,小姍不僅回應熱烈,還傳送穿著褲襪的私密自拍照,並在訊息中嬌嗔稱呼小豪「原來你是變態弟弟」。小豪更在對話中直言「被口水征服了」,兩人互動頻繁親密,已遠超一般朋友應有的分寸。
事後小姍在法庭上辯稱,丈夫未經同意翻拍她的手機對話紀錄,已侵犯她的隱私權,且相關證據屬非法取得,不應作為她出軌的佐證。她更強調,自己性格隨性奔放,言語上較無忌諱,與小豪之間僅為正常朋友關係,並未發生不當行為。
然而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對話內容充滿調情、挑逗及性暗示,已逾越朋友或同事間正常交往範圍。綜合判斷,小豪確實介入並破壞小姍與阿勇的婚姻關係。雖然阿勇原本求償100萬元,法院衡量雙方經濟能力後,最終判決小豪須賠償阿勇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