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該銀行進行年度「碳盤查」時意外曝光,陳女隨即主動向台中地檢署自首,並將所得款項以300萬元的定期儲蓄存單質押返還銀行;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依業務侵占罪判處6月徒刑,緩刑2年,條件為參加3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51歲的陳姓女子自1998年起在土地銀行該分行擔任工友,負責清潔、收發信件等庶務,亦協助分攤計算水電費、遞送帳單及代收租戶繳款。然而,自2017年1月起,她利用與同仁間長年的信任關係,將收取的水電費未依規定繳入指定帳戶,其中154萬餘元遭其挪為私用,行為持續達6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