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鄭男去年9月在包養網站聯繫上少女,約好以1萬元到摩鐵開房。可兩人碰面後少女才告知自己未滿16歲,鄭男擔心出事只好反悔,少女因此在車上掉淚,鄭男為安撫對方便拿出5,000元當「車馬費」,接著送她回家。結果少女下車時被媽媽撞見,詢問得知女兒上網援交,氣炸到警局提告。
法院審理階段時鄭男不斷喊冤,堅稱從未觸碰過少女,更遑論有性行為。但法官認為鄭男為滿足個人私欲約少女性交,對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實有不該,考量其犯後態度尚可,且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依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未遂罪,判刑6個月,另宣告緩刑2年,須參加法治教育2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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