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去年一度不起訴,但遭高檢發回續查,士檢重新調查後認為,NONO在2011年至2013年間,前往台北市中山區一家時尚生活會館消費,由一名身材火辣女子提供按摩服務,竟突然起身露出生殖器,憑藉體型優勢將女子壓制在美容椅上強行性交得逞。
檢方查出,NONO另於2011年12月3日前某日,因女粉絲在社群平台對節目影片按「讚」而搭上線,隨後駕駛賓士車至台北市松山區載對方外出,對方上車坐在副駕駛座,他突然伸舌強吻,並以手揉捏胸部,強制猥褻得逞。
檢方痛批,NONO身為知名藝人卻不思自重,以藝人名氣結識被害人伸出狼爪,對被害人身心造成莫大傷害,且毫無悔意,建請法院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