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屍體及衣物都未尋獲,檢察官無法相驗、論罪,只好將黃女及楊姓表弟的供詞交由法醫研究所分析,以間接證據作為起訴的依據。
法醫鑑定指出,根據二人的說法,女童的頭部及軀幹,遭受長期、反覆、多次毆打,死因應該是頭部外傷及軀幹鈍挫傷,可能有局部顱內出血,再加上反覆毆打,容易引起橫紋肌溶解,導致腎衰竭、代謝性休克死亡。此外,警方也根據旅館開房紀錄與租屋契約、車輛的停車紀錄與加油單據,比對附近的監視器畫面,還原二人帶著孩子逃亡的狀況,釐清命案發生的時間點。

為求慎重,檢警還向健保署調閱女童更早期的就診資料,確認女童離家前,曾在診所領過藥,離家後就再也沒看過醫生,表示黃女及楊姓表弟沒有盡到照顧之責。不過,偵查過程中,楊棄保潛逃,下落不明,檢方只能發布通緝,並先起訴黃。全案移審法院後,黃避重就輕,強調自己想帶女兒就醫,但因表弟持槍威脅才作罷,把責任推給表弟。
針對女童命案,法院審理後認定,黃女在婚姻存續期間,未經丈夫同意,把年幼的女兒帶走,構成略誘罪,判刑1年2個月;女兒受傷、生病,卻沒帶女兒就醫,構成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半;與表弟共同遺棄屍體,判刑1年,合併執行3年徒刑,還要賠前夫157萬元,全案定讞,黃也入獄服刑。
至於楊姓表弟逃亡3年後,因涉及槍砲案,被警方鎖定、逮捕,加上毆打女童致死、遺棄屍體等罪,一共被判刑13年10個月,為自己的惡行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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