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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子暈船苦戀「慘淪固砲」 高雄男拒絕告白「1部位」遭報復至今慘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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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吳姓女子從高中就心儀黃姓男同學,期間卻被PUA、淪性伴侶,最終不滿遭對方污言語刺激,憤而報復。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高雄一名吳姓女子從高中就心儀黃姓男同學,期間卻被PUA、淪性伴侶,最終不滿遭對方污言語刺激,憤而報復。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高雄一名吳姓女子從高中就心儀黃姓男同學,期間卻被PUA、淪性伴侶,最終不滿遭對方汙穢言語刺激,在一次開房間完後,憤而拿水果刀朝黃男後頸猛刺,導致黃男重傷,至今仍有手臂仍揮舉不便的後遺症。對此,吳女二審撤銷原3年2月徒刑的判決,法官審酌雙方達成調解,改依吳女重傷害未遂罪,處2年徒刑,緩刑5年,並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吳女長期心儀黃男,且一直想與對方交往,但屢遭對方拒絕,僅維持性伴侶關係,直到2022年1月,黃男再次提醒對方「是不是如果我交女朋友,妳還要繼續跟我維持這樣的關係?」接著又與吳女到旅店開房,吳女則再次告白,盼雙方關係確認,不過吳女遭拒後,雙方爆發口角爭執,吳女竟趁黃男背對她站在門邊時,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往黃男後頸猛刺,導致黃男全身30%至40%以上出血重傷,黃男緊急送醫撿回一命,但至今手臂仍揮舉不便的後遺症。
對此,吳女一審被依殺人未遂罪,判處3年2月徒刑。全案上訴到高雄高分院,二審合議庭則認為,吳女渴望和黃男成為情侶,但男方僅想肉體關係,且對吳女有辱罵、貶低的行為,甚至想掌控吳女的生活和交友關係,最終導致吳女長期累積不滿情緒,最終感情遭玩弄心生怨懟,當下受黃男言語刺激,才憤而行凶,客觀上有情堪值憫恕之處,依刑法第59條減刑。
二審法官認為,案發時是冬天,雙方都穿厚重衣物,吳女想報復僅能從黃男頸部下手,並不能因此認為吳女想殺人,且吳女下手一次,便未有持續攻擊,黃男才得以逃出門外找櫃檯人員求救,而當時黃男還擔心吳女想不開,請櫃檯人員探視她是否自殘,可見案發當時吳女行凶態度等氣氛,吳女是否想置黃男於死地也並非無疑。
法官審酌,吳女已和黃男於今年3月20日達成調解,黃男也同意不追究,認為吳女已盡力彌補黃男損害,最終撤銷原判決,改依吳女犯重傷害未遂罪,處2年徒刑,緩刑5年,並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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