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由薩泰爾娛樂公司主辦的3場公開售票之「2022曾博恩有趣的演講!《三重標準》」活動,未依娛樂稅法辦理免徵手續,對外銷售門票之票券總收入2,283萬5,950元,卻沒有在期限內繳納娛樂稅額為26萬7,009元。北市稅捐稽徵處對薩泰爾開罰後,薩泰爾提出訴願遭駁回,遂再提出行政訴訟。
薩泰爾和曾博恩一審遭判敗訴,案件上訴二審,主張元判決沒有詳加說明「演講或講座」與「單口喜劇」間之差別為何。對於該場活動被認定符合《台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所規定的技藝表演,他們認為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判決理由欠備之違背法令。
他們也強調,「單口喜劇」沒有明文規定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或《台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自治條例第4條前段規定之例示規範內,主張不能任意擴張解釋並對之課徵娛樂稅。
然而北高行審理指出,根據《娛樂稅法》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曾博恩獨自站在舞台上,以幽默、逗趣、誇張表情及律動肢體等表演方式,詮釋其個人生活或社會上對於同一事物之雙重認定標準,令觀眾發笑,展現其機智、妙語如珠口才及肢體律動之表演方式娛樂觀眾,足見該活動所呈現之實質表演內涵,確係曾博恩以具有娛樂效果之單口喜劇(Stand-up comedy)方式演出。
該事實與活動的影片光碟內容、譯文,以及活動影片簡報書面資料、台北地院勘驗筆錄等卷內證據相符,原判決認為其屬「技藝表演」,即為應課娛樂稅之活動,不是薩泰爾和曾博恩將活動主題命名為「有趣的演講」、自稱「講者」並稱呼觀眾為「學員」,就可以認定該活動為無須課徵娛樂稅之「演講或講座」。北市稅捐稽徵處依照曾博恩的演出實質內容,認定為曾博恩單口喜劇表演,為技藝表演,活動名稱是否為「演講」,不影響課稅要件經濟事實。
北高行二審認為,「有趣的演講」活動內涵有實際娛樂性質,且銷售門票符合娛樂對價等稅捐構成要件事實,原判決核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