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姓男子於去年5月7日晚間9時許,在彰化縣田中某夜市,看到身穿國小制服裙的2名女童(11歲、9歲)甜美可愛,竟心起淫念,將把針孔攝影機放置在自行挖洞的左腳鞋面,伸過去靠近2女童的裙下,透過放置在右邊褲子口袋的攝影器材遙控器開關控制攝影機,拍攝2女童裙底,包括臀部、大腿及內褲的身體隱私部位等性影像。在旁的女童父親發現謝男舉止怪異,立即報警。警員到場,當場查扣到針孔攝影機、錄影設備遙控器、記憶卡及放置針孔攝影機的左鞋一只。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謝男與2女童素不相識,只為滿足自己窺視他人隱私之慾望,竟於公共場所擅自以針孔攝影機偷拍未滿12歲兒童之身體隱私部位,侵害性隱私權,致2女童產生心理恐慌及不安全感,留下難以抹滅之陰影,所為實不可取。雖謝男事後坦承犯行,事後已與女童父親達成和解,不過此舉仍不可取,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謝男有期徒刑3年6月。
謝男認為,此行為只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應未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據此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謝男違反2女童意願,在公開活動而未為防備情形下,利用一時接近或女童一時放鬆活動之際,伺機偷拍攝錄女童之大腿內側、褲底及內褲等隱私部位,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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