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成年男子阿明(化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2歲的小雪(化名),2023年7月某日晚間10、11時時許,他與小雪跑進某間土地公廟的公廁內,要求女方幫他口愛,雙方並發生性行為。
同月某日同樣時段,地點也是土地公廟公廁,男方再次請小雪幫他口愛,並未違反她之意願對其為性交行為。
小雪家人發現後報案,全案經苗栗地檢署起訴後,阿明辯稱只與小雪見過一次面,僅有親吻和擁抱,否認發生性行為,還稱可能是小雪記憶混淆才以為有見過2次面。
而小雪證詞指出,曾2度與阿明發生關係,並說對方沒有用強暴、脅迫或性交易,法官認為,小雪在偵訊及審理中證言前後一致,也沒有誇大或捏造被告使用強制力,或誇張方式強化受害形象,可信性甚高。
經查雙方對話截圖,小雪曾說「雖然我們出去都在做愛」,阿明一度驚嚇說「蛤」「你跟男生做愛?」「啥小」,小雪則說明「我跟你啦」,阿明一句「也只有兩次啊」卻意外露餡,被認定已承認有發生2次性關係,而且若是如阿明稱只是親吻擁抱,為何不在沒人在的土地公廟前就好,還要進入廁所內甚至不開燈?
最後法院依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2罪,各判處阿明3年10月有期徒刑,應執行4年10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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