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宇安19日的臉書發文中首先說明《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構成條件: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陳宇安表示,從第三項可以看得出來,前面講的是可以證明為真實不罰,但如果涉及私德又跟公共利益無關,就還是要罰。
接著陳宇安舉例分享,之前某位網美被人爆料當過酒店妹,網美一怒之下告上法院,結果法院判決被告有罪、構成誹謗,理由是網美曾當過酒店小姐,但這段經歷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
所以最後被告的誹謗罪成立了,但網美當過酒店妹也獲得法院認證。陳宇安總結「就是一個殺人100、自損3000的故事…」讓網友們難以接受,「所以就算范姜被戴綠帽是事實 范姜如果不想被粿王告也要忍 難怪…」「只要夠不要臉 就算殺人100自損10000 這事也有人做」「覺得范姜先生很可憐」「以後如果不想被對方告誹謗 就要閉嘴 再氣憤也不能說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