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當時半信半疑,押解張胞輝到公墓尋找屍體,但怎麼挖就是挖不到。小隊長表示:「我們挖了半個多小時都挖不到,後來去買了一些香跟金紙,回到現場祭拜,結果十分鐘後就挖到屍體。」這起沒人發現的命案,才隨之曝光,檢警偵訊後,法院很快將他收押,沒想到收押隔天,他就用筷子刺自己的頭,還將筷子折成十幾段、吞進肚子,經緊急送醫才撿回一命。

由於證據確鑿,加上張胞輝自白犯案,檢方很快將他起訴,不過,案件移審法院之後,檢辯雙方針對張犯案時是否精神耗弱,展開激烈攻防。張的律師以張長期吸毒為由,主張他犯案時精神異常;檢察官則認為,張在犯案前後具備行為能力,包括因借錢不成行凶、犯後搜刮財物變賣、冒充死者提款、縱火滅證等行為,顯示他有計畫,也有判斷能力。

針對雙方論戰,歷審法院都認同檢方見解,認定張胞輝殺害二名鄰居時,不符精神耗弱的減刑要件,判張死刑,2005年,最高法院駁回張的上訴,判決他死刑定讞,沒想到他在等待執行期間,又吞下多顆電池企圖自殺,送醫急救開刀後,保住性命。一直到死刑定讞8年之後,張才終於槍決伏法,為背負的三條人命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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