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認為,檢調偵辦案件時,為了避免羅織入罪等爭議,將相關依據放入卷證中是一般司法機關辦案的標準程序,李貞秀的檢舉函會出現在相關卷證中,關鍵可能在於她不適用《證人保護法》。
依《證人保護法》規定,秘密證人資料及筆錄內容均密封在特殊信封,限制律師閱卷,以防證人身份外洩,至於一般用檢舉信方式舉發案件,因可能匿名或檢舉案情不夠具體,且未具結證詞,因此並不在該法保護範圍內。
最有名的案例是現任懲戒法院法官周占春在2010年間擔任台北地院法官時,曾被北檢以過失洩密罪起訴,原因是海巡署當年接獲民眾檢舉有人種大麻,檢方認為周占春未將檢舉人資料密封,導致檢舉人身份曝光。
不過,此案歷審均判決無罪已定讞,判決認為當初檢舉人並非《證人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該檢舉人身分即無秘密可言。合議庭當時認定,此毒品案證人非依法令應保密身分的檢舉人,法院將包括檢舉人身分卷宗交被告律師閱覽,並非洩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