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內容指出,該名學生主張在修習「特殊教育班及實務」及「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理念與實施」2門課程期間,雖屬合法請假,卻仍被納入出席扣分計算,並與缺席門檻合併適用,導致出現「一事兩罰」情形。此外,他亦質疑課堂採用同儕評分制度缺乏明確標準與去識別化機制,使得整體評分結果不公,最終造成2科成績不及格,並認為這已構成校園霸凌。
該學生進一步指出,校方在接獲申訴後未依期限妥善處理,甚至以「非屬霸凌事件」為由不予受理,等同關閉救濟管道,使其身心承受重大壓力,因此提出國賠請求,並要求學校公開判決書於官網顯著位置至少30日。
不過校方則表示,接獲通報後已依規定組成審查小組,並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最終認定該案不符合校園霸凌的構成要件,因此依法不予受理,整體程序均符合法規,並無延宕或包庇情形。
法院審酌後認為,學生成績評定屬於教師專業判斷權限範圍,具有高度專業性與裁量空間,除非明顯違法或裁量濫用,司法原則上應予尊重。本案中,校方已完成審查程序並說明不受理理由,難認有違法或行政怠惰情事。
此外,學生雖主張因事件導致嚴重心理壓力,但未提出具體醫療診斷或心理評估等佐證資料,法院認為難以證明其損害與校方行為間存在法律上因果關係。最終認定校方並無違法或怠於執行職務之情形,國賠請求及相關附帶要求均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