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看守所表示,管收人送抵後,都依規定查驗相關文書、核對身分,並辦理身體、衣類及攜帶物檢查,完成入所登記程序。後續收容管理,均依管收條例、管收所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據悉,吳攜帶物品齊全,似乎早已有被管收的心理準備。
由於法院移送管收的人不多,目前僅一名管收人和吳乃仁兩人,因此台中看守所特地清出一區塊與刑事案件收容人隔絕,安排兩名管收人住進雙人房,環境安靜不吵雜。
中院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24條規定,管收期限不得逾3個月,若在管收期間「全額清償」、「提供相當擔保」或「符合法定不得管收之事由」,立即釋放。管收3個月後,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以一次為限。因此吳乃仁管收最長為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