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啓明表示,媒體報導嫌犯具有香港籍,但犯罪行為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因此我國檢警及法院依法擁有完整的偵查、管轄與審判權。
他指出,警方已掌握嫌犯準備搭機離境,具有明確逃亡事實,符合羈押法定要件。此外,為釐清真正犯案動機,以及是否涉及共犯、金流或他人教唆,將嫌犯羈押在看守所,也有助於避免串證、滅證,故在已有實際逃亡行為的情況下,法院裁准羈押的機率相當高。
樊啓明分析,嫌犯目前至少可能涉及普通傷害罪,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須由被害人矢板明夫正式提出刑事告訴後,檢警才能依法起訴。此外,若警方調查發現嫌犯在尾隨或攻擊過程中,以強暴或脅迫方式妨害矢板明夫行動自由,也可能涉及強制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樊啓明也認為,嫌犯疑似蓄意尾隨,犯案後又立即前往機場準備離境,整起案件具有一定計畫性,檢警後續可能朝是否有他人教唆、金流往來或組織介入等方向深入調查;若查證確有幕後指使或組織犯罪情形,相關刑事責任也可能進一步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