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68歲王姓水電工,2022年協助鄰居小芬(化名)移動家中馬達線路時,性侵小芬得逞,還對小芬表示「給妳1000元,讓我舔妳下體」等語,導致小芬身心嚴重受創。王男起初不認罪,高雄地院一審判4年有期徒刑,才認了犯行,並以新台幣100萬4,480元與小芬和解,高等法院審酌後,二審改判3年6月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事發在2022年9月間,王男到鄰居小芬家中協助移動馬達線路時,竟不顧小芬拒絕,強吻她嘴巴、耳朵,並撫摸其胸部及外生殖器後,性侵得逞,還硬拉小芬的手摸他的生殖器,並出言「給妳2000元,讓我跟妳做愛射在體外,或者1,000元讓我舔妳下體」等語。
案發後小芬急忙搬離居住多年的住處,並因此罹患創傷後壓力症、鬱症、重度伴有精神病特徵,已達輕度身心障礙之程度,至今已逾2年6個月仍未見平復,現仍須定期回診並服藥治療,更因此無法工作,處於持續靜養狀態,仰賴前夫及子女照顧。
起初王男不認罪,一審被判4年有期徒刑後,才上訴承認犯行,並以新台幣100萬4,480元與小芬達成和解。法院指出,被害人並未真正原諒王男,其行為亦造成重大傷害,犯罪情節嚴重,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刑期。高等法院認為,原審未充分考量王男上訴後態度及賠償事實,因此撤銷原審宣告刑部分,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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