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張姓男子於2024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小花(化名),兩人相約見面後,張男以「我有旅館優惠券」為由,邀約小花前往汽車旅館。不料,張男在房內兩度性侵小花得逞。女方事後憤而提告,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張男構成強制性交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
根據判決內容,張男與小花見面後,以擔心被查酒駕、有旅館優惠券為由,將其帶到旅館房間。案發當晚,小花透過LINE向友人傳訊息,提到「很噁心」、「他硬來」、「回去要洗10遍澡」」,後由友人協助叫計程車離開現場並報警處理。警方獲報後,隨即展開調查,並依相關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及驗傷報告等證據,將張男移送法辦。
張男雖承認與小花發生性行為,但辯稱是雙方合意。他供稱,過程中雖有聽到小花說「不要」,但逕自解讀對方「身體很誠實」,且有發出聲音反應,他曾詢問小花是否舒服,小花回應舒服,且沒有推開他,因此誤以為對方願意,甚至試圖想用手機拍照留念,但卻因為手機放得太遠而作罷。
法官認為,張男在明確聽聞小花表示拒絕後,並未積極確認對方意願,主觀臆測對方反應,即屬違反性自主之行為。
小花表示當下自己驚慌失措,不知如何求助,在被性侵過程中與張男交談,是因為不知衣物在哪、無法脫身。小花的室友證明,小花返家時神情狼狽、雙手發抖、眼眶含淚,對這件事感到很生氣。法院認為,小花反應合乎常情,其說法具可信性。
法院指出,性行為應建立在雙方清楚且自主的同意上,強調「沒有明確同意,就是不同意」。小花事後情緒崩潰,返家時出現顫抖、眼眶泛淚等創傷反應,法院認定其證述具可信度。審酌張男無前科,但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意,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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