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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不算重大政策?反廢死公投「不能辦的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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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死刑不算重大政策?反廢死公投「不能辦的玄機」

記者陳弘志/特稿 

國民黨今年提出兩項公投,一是核三延役,二是反廢死。但中選會裁定「反廢死」不能舉辦公投,引發社會議論,質疑「廢不廢死」這項議題,為何不能讓人民公投呢?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負責主持公投事務。(圖/行政院)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負責主持公投事務。(圖/行政院)

刑法第 271 條寫著「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顯示中華民國確實有死刑,這是事實,也行之有年。

有人質疑,若政府「支持廢死」,不起訴、不判決、不執行、不提死刑,與現行法律白紙黑字不同,政府若有這項轉變,人民為何不能透過公投表達想法?

中選會說明,公民投票法是立法院通過施行的法律,立法院決議交由中選會辦理公民投票案,應符合公投法第15條第2項、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所定要件。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批中選會不准反廢死公投,是「民主殺手」。(圖/朱立倫臉書)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批中選會不准反廢死公投,是「民主殺手」。(圖/朱立倫臉書)

有關重大政策的創制、複決意涵,「創制」乃公民藉由投票方式,就公民提議的事項表示意志,督促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使其實現。概念上,是從無到有的制度。

中選會解釋,所謂「複決」,則是公民藉由投票,就其代表機關所通過的法案,或進行中的政策,行使最終決定權,是既存的法案或政策,決定是否繼續存續、廢止或否決制度,是就法律或重大政策提案複決者,因此必然是反對即將通過,或已經通過的法律或重大政策。

中選會說明,所謂國民黨的「反廢死公投」,文字為「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這已經跟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六的見解不同,因此不屬於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範圍內。

中選會強調,憲法層級更高,憲法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因此立法院交付給中選會的公民投票案,必須符合憲法判決主文與公民投票法的要件,所以國民黨的「反廢死公投」,不能公投。

回顧我國公投歷史,中選會曾公告並舉行 20 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以及1次憲法複決投票,也即是「憲法層次」的公投案,都曾舉辦過。當時投的是「18歲公民權」,投票結果是「不通過」。公民權,是寫入憲法的,都可以拿來公投,但是「死刑必須由各級法院的所有法官『一致決』」這項大法官見解,並未寫入憲法內,卻不能公投。

一任8年的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目前在位的大法官,都是前總統蔡英文所提名,被藍營視為「親綠人馬」。「死刑,必須由各級法院的所有法官『一致決』」這項解釋,確實曾讓外界感到奇怪。因為請大法官解釋「死刑是否違憲」?結果是合憲,外界認為,大法官只要解釋就好,為何會自行替死刑「加上額外的法庭程序」?還硬性加上程序中難度最高的「一致決」?因為連大法官釋憲,都不是採取一致決。各項釋憲,仍有大法官會提出「部分不同意書」,若釋憲要採一致決,連釋憲本身都做不出來。

當時被社會解釋為,大法官是給挺廢死的「當政者」一個交代,死刑雖判合憲,但讓死刑成為「難以被判成」的兩全其美之計,對兩邊都能交代。

但是「一致決」的釋憲枷鎖,若未來朝野輪替,大法官們又換了一批人,見解是否又不同了?

沒想到這段文字,就變成當政者的最佳武器。中選會認為「全案已經定案」了,拿來禁止國民黨的「反廢死」公投。不過,嚴格來講,國民黨的提案,或許不是單純的「反廢死公投」,可能也是對大法官的控訴。

回顧中華民國過往公投,諸如「反貪腐」、「反空汙」、「反燃煤發電」、「反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反萊豬進口」等,各項議題都能讓人民公投,但就是「反廢死」不能公投,確實讓民眾嘖嘖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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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5.25 07: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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