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全案,2002年12月7日凌晨,陳女與王男相約在后豐大橋談分手,洪男開車載王男到現場後,就因車輛輪胎沒氣先離開,沒想到返回現場時,看到王男趴在橋的護欄邊,才發現陳女墜橋,2人趕緊報案,陳女送醫不治。
案發後王男、洪男一度獲不起訴,不過因有證人供稱見到2人合力抱起陳女,2人又被依殺人罪嫌起訴,並被判刑15年、12年半,2人入獄後堅稱無罪,經人權團體奔走,最高法院於2018年認為證人前後證詞不一,裁定再審。
台中高分院於2019年12月再審,以證人證詞遭汙染、王男、洪男通過測謊、死者指甲未採得他人皮膚等理由,改判2人無罪,後續的再更一審、再更二審也判2人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最高法院指出,原審因無確切證據可證明王男、洪男有合力抬起陳女、向橋下河床丟擲的犯行,依無罪推定原則,適用嚴格證據法則,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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