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發生於2020年11月9日,該名九年級女學生約在上午10時前離開教室,並於11點多離校步行到鄰近的民生市場,直到下午2時44分才被民眾發現,且已墜樓多時。
家屬認為,女兒屬於高關懷學生,校方未落實輔導,離校多時也未及時通報,校方大門形同虛設,才錯失搶救良機,因而提告向學校求償322萬3,521元,以及沈姓校長、邱姓女輔導老師、還有3名科任老師及班導等6人連帶求償322萬3,521元。
一審宜蘭地院判家屬敗訴,案經上訴二審判決逆轉,高院認為,學校未確實掌握高關懷學生狀態,不過,家長也未告知校方女兒狀況,未盡保護之責,審酌雙方責任後,認為家長應承擔部分過失責任,判學校賠償女學生父親125萬元、女學生母親139萬4,213元,6名師長部分則依法無據。面對判決結果,校方表示會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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