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4 09:20 臺北時間

演「活春宮」慘吞2000罰金…女主角落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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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記者陳弘逸/報導

嘉義29歲江姓男子跟林姓女子在民雄鄉一間夾娃娃機店內,上演活春宮,男方被罰2000元,女方未到案遭通緝。(圖/翻攝畫面)

▲嘉義29歲江姓男子跟林姓女子在民雄鄉一間夾娃娃機店內,上演活春宮,男方被罰2000元,女方未到案遭通緝。(圖/翻攝畫面)

嘉義29歲江姓男子有詐欺、侵占等前科,去年6月凌晨跟林姓女子在民雄鄉一間夾娃娃機店內,地板鋪紙箱全裸交疊,性交過程,被全程被娃娃機店台主監視器拍下並PO網此案曝光,警方循線逮到江男,經地院審理後,被依共同犯公然猥褻罪,處2000元罰金,得服勞役,可上訴。至於林女則神隱,被通緝在案。

判決指出,嘉義29歲江男跟林女,2024年6月18日凌晨1時6分許,在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一段的夾娃娃機店內,地板鋪紙箱,男女全裸交疊,在公開場所進行性交猥褻行為,一旁還擺工業扇降溫。

激戰過程,全被娃娃機店台主監視器拍下,畫面遭PO網,衝擊眾人三觀,員警網路巡邏此案,循線查到兩人,並將人依法送辦。

警詢、偵訊時,只有江男出面,林女從此神隱,經合法通知,傳拘都未到案,被通緝在案;男方則認罪,檢方將他依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為猥褻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建議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案發現場為夾娃娃機店,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眾場所,店內也有架設監視器,兩人在該處公然為性交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缺乏自重及尊重他人觀念。

法官考量,江男坦承犯行,犯案從事性交行為經過時間不長,加上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有詐欺、侵占等前科;法院審理後,將他依共同犯公然猥褻罪,處2000元罰金,得服勞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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