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台74線兩車高速追撞,爛成廢鐵,當時黃女懷孕剛做完產檢,卻遇上這起車禍導致胎中寶寶流產。(圖/資料照)
台中一名張姓男子去年在台74線道路飆車,開著奧迪進口車以時速168公里的在快速道路飆車,追撞黃女夫妻,讓她腹中已經34周的胎兒保不住,當時黃女律師主張以過失致死偵辦,但寶寶未出生,依法不屬自然人等同「物品」,最後檢方僅依導致夫妻受傷的過失傷害起訴,近日地院輕判六月。當時讓媽媽備受打擊的是,失去肚子中的寶寶,對方卻躲過殺人未遂或過失致死罪,只因法律上未出生的胎兒等同「物品」。未出生的胎兒是否能受法律保障,也成為該案件判決曝光後討論的熱議焦點。
這起車禍發生在去年5月3日22時許,張男駕車行經台74線27k附近,明知台74線限速僅80公里,張男卻飆車到時速至少122公里,最高168公里,結果車輛失速撞上一名林男車輛,又在內線追撞一名黃男車輛,導致黃男車輛翻覆3圈。
雖黃女夫妻僅受輕傷,但黃女當時肚子裡懷有寶寶已34周,胎兒也因因胎盤早期剝離、胎死腹中,即將迎接新生命的喜悅瞬間化為烏有。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黃女的寶寶來不及出生胎死腹中,黃女認為張男先擦撞一輛轎車與護欄後,又未減速直衝而來,依法向張男提告殺人未遂。
檢方則認定,張男自述車輛因為撞擊後,右腳卡在油門上,難認定說張男有殺害他人之故意,難以論處殺人未遂罪,該案最終僅以刑期最高1年的過失傷害起訴。法院則依過失傷害罪處6月刑期,可易科罰金,繳交18萬罰金就可免關。
失去寶寶的黃小姐悲痛說:「一個生命這樣殞落,張男又有加重事由,也沒有跟我達成和解,法院只做出6個月判決,還可以易科罰金繳18萬就沒事,法院說這是『物品』這誰能接受?這誰願意接受?」
雖然民法上對胎兒有保護,但刑事法律並未將胎兒視為直接保護的對象,法律上的胎兒依照我國學者多數的見解,是指胎兒在出生能獨立呼吸以前之階段。 若離開母體後,能獨立呼吸者,縱使時間短暫,仍然成為法律上的「人」。
根據民法第6條的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意味著,法律上只有在出生後,個體才具備完整的法律權利。加上「過失致死」的定義通常是指對已出生的人的生命造成損害。在胎兒流產的情況下,法律上並不認為胎兒具備獨立的生命權,也因此無法以過失致死來追究肇事者。依照法律權利,失去肚中寶寶的母親,因而造成身心損害,則可向肇事者提出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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