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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維持交保4大理由曝!網點一事酸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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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社會中心/林昀萱報導

柯文哲維持交保4大理由曝光。(圖/記者趙于瑩攝影)
柯文哲維持交保4大理由曝光。(圖/記者趙于瑩攝影)

柯文哲因涉京華城弊案、政治獻金侵占案被羈押1年,8日以70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住居,需接受科技監控。柯文哲步出北院後受訪發表談話,砲轟北檢「查了一年到底查到什麼?什麼都沒查到!」之後北檢已和證人接觸、透過特定人士放消息提出抗告成功,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更裁,昨日重開羈押庭裁定維持原交保裁定理由曝光。另外,相較於先前交保立刻發表談話痛斥北檢,這回柯文哲低調快閃返家,也引起討論。

北院表示,除維持原交保裁定,柯、應2人均需遵守2大要點。一是除在法庭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二為2人仍需接受電子腳鐶、個案手機之科技監控設備。

法官表示,全案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已經陸續詰問完畢,就公益侵占之相關證人亦已有進行詰問,又已盡速就卷內爭執之重要證據進行調查審理。至目前尚未到庭之證人,無論貪污或公益侵占及背信部分,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辯護人亦不爭執該些證人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另雖然有部分共同被告尚未於審理時到庭作證,但其偵查中已經多次出庭陳述意見或作證,共同被告間就其他人所有的訴訟主張、答辯方向,均已經清楚知悉,其等答辯是否可採,實乃證據取捨、評價之事實認定問題。

又7月21日為延長羈押裁定後,業已陸續詰問楊智盛、李得全、黃珊珊、邱佩琳、謝明珠、白仁德、邱清章、陳志銘、黃海清、陳佳敏、王尊侃、彭振聲等人,並於9月5日所為准予具保之裁定,雖與前次延長羈押裁定為不同處置,仍係維持一貫應視案件進行程度隨時實質審查羈押必要性之立場。雖仍有部分證人尚未到庭作證,但除上述理由,權衡全案卷證,以及證人均已經於偵查中具結,足供檢辯於日後攻防,認為尚不能以凡有證人尚未作證完畢,即認定有羈押之必要,蓋該部分屬於羈押原因之審查,否則羈押必要性之審查,恐難落實。 

合議庭裁定柯文哲交保在黃國昌及妻子陳佩琪陪同下步出法院(圖/記者趙于瑩攝影)
合議庭裁定柯文哲交保在黃國昌及妻子陳佩琪陪同下步出法院(圖/記者趙于瑩攝影)

綜觀全案卷證,柯文哲及應曉薇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非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審酌前次交保金額,以柯文哲尚需要家人協助籌措,第一時間並未完成交保,及應曉薇辯護人稱具保金額係其家人傾力協助向他人商借,認如命柯文哲及應曉薇之維持原具保金額,應足以對其等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

至於前次交保裁定另有命被告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經發回意旨認偵查中所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實屬繁多,容有範圍未明之疑慮。因此認被告得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乃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自依法得對被告得否為特定行為、是否得接觸證人及其範圍為何為一定之限制,然亦需符合比例原則之衡量,不得為過度之限制。

柯文哲結束羈押庭後步出法院,並未像先前高聲發表談話,僅簡單向支持者致意後快閃也引起討論。就有網友酸「知道閉嘴就好,會怕了」、「出來了可以在囂張嗆聲,怎麼那麼安靜啊!」「謹言慎行阿,不要再給檢方理由不爽」、「怎麼沒在發表談話?」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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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9.16 08: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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