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苗栗一名35歲的謝姓男子,開著一輛汽車,竟把車上eTag的感應條撕掉,還大膽開上國道,讓ETC車架感應不到車牌,接著他還乾脆直接拆掉車牌,躲避202元的通行費用,被高公局發現後,交由國道警方介入偵辦,此案經移送彰化地檢署,檢方認為謝男行為,已觸犯《刑法》,將其依法起訴。
謝男開著BMW汽車,還透過改裝讓車子看起來更炫,將擋風玻璃上未安裝eTag感應條,還直接開上國道,導致ETC車架感應不到該車,或是經車牌辨識系統輔助人工辨識之方式,以車號查得車主身分,再通知車主繳納通行費,但謝男自民國113年4月14日起至113年9月1日止,接續「未懸掛車牌」上路,逃避國道3號202公里快官交流道到172公里清水服務區交流道路段。
正當謝男以為可以省下這202元時,被高公局發現異狀,立即通報國道警方深入調查,檢警認為,謝男行為已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且在113年4月14日至113年9月1日期間多次犯下,應以「接續犯」的方式來認定,這筆省下的202元,也歸類為犯罪所得,應被沒收。
謝男開著BMW汽車,還透過改裝讓車子看起來更炫,將擋風玻璃上未安裝eTag感應條,還直接開上國道,導致ETC車架感應不到該車,或是經車牌辨識系統輔助人工辨識之方式,以車號查得車主身分,再通知車主繳納通行費,但謝男自民國113年4月14日起至113年9月1日止,接續「未懸掛車牌」上路,逃避國道3號202公里快官交流道到172公里清水服務區交流道路段。
正當謝男以為可以省下這202元時,被高公局發現異狀,立即通報國道警方深入調查,檢警認為,謝男行為已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且在113年4月14日至113年9月1日期間多次犯下,應以「接續犯」的方式來認定,這筆省下的202元,也歸類為犯罪所得,應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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