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施姓男子2023年7月潛入某國小廁所,拿手機從隔間偷拍女童如廁被發現,施男被抓後警方依據監視器畫面及查扣的影像檔案將他移送法辦,台南地檢署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案經審理,不過法官以不符合「性剝削」構成要件,比較接近「妨害秘密」,但該罪屬告訴乃論,因無人提告,判決施男無罪,可上訴。
根據判決指出,施男2023年7月31日下午潛入國小廁所,他躲在隔間裡把手機放在隔板下方拍下女童屁股、肛門等私密部位。怪異的偷拍行為,被另一位在廁所外等朋友的女童發現,立刻向校方通報並報案。
警方循線調閱監視器找到施男,果真從手機查到他多次偷拍的影像,可惡的是,除了受害女童外,還有其他3名身分不詳的少年與兒童,當場查扣影像,訊後將施男移送法辦。
案經審理,檢察官根據相關證據,認為施男涉犯兒少性剝削條例中,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提起公訴,但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施男偷拍行為不構成「性剝削」要件,應為告訴乃論的妨害秘密罪。
由於該案被害人家長沒有提出告訴,檢方提出的證據還不足以證明被告構成性剝削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施男無罪,可上訴。
根據判決指出,施男2023年7月31日下午潛入國小廁所,他躲在隔間裡把手機放在隔板下方拍下女童屁股、肛門等私密部位。怪異的偷拍行為,被另一位在廁所外等朋友的女童發現,立刻向校方通報並報案。
警方循線調閱監視器找到施男,果真從手機查到他多次偷拍的影像,可惡的是,除了受害女童外,還有其他3名身分不詳的少年與兒童,當場查扣影像,訊後將施男移送法辦。
案經審理,檢察官根據相關證據,認為施男涉犯兒少性剝削條例中,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提起公訴,但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施男偷拍行為不構成「性剝削」要件,應為告訴乃論的妨害秘密罪。
由於該案被害人家長沒有提出告訴,檢方提出的證據還不足以證明被告構成性剝削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施男無罪,可上訴。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TVBS》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延伸閱讀:
2025韓團演唱會門票價錢、台灣售票資訊懶人包!GD、大聲來了
【本文由《TVBS新聞網》授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