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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廢死公投不辦了!中選會曝原因 核三延役公投「8/23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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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廢死公投不辦了!中選會曝原因 核三延役公投「8/23投票」
中選會今(23)日召開第616次委員會議,針對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的2項公民投票案進行討論;經委員充分討論後達成決議,「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案,不屬於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因此不辦理。至於「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公民投票案,則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規定,依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定於今(2025)年8月23日舉行投票。



中選會說明,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公民投票法等法律規定,立法院依公民投票法所提出的公民投票案提案,具有審議權限。首先,從組織法來看,中選會為獨立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且組織法第6條規定,公民投票公告事項審議,應經該會委員會決議。其次還有任務與權限,中選會須依法處理公民投票案,而公民投票法則是立法院通過施行法律,立法院決議交由中選會辦理的公民投票案,仍應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中選會是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所設置的獨立機關,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及第6條規定,中選會掌理公民投票事務辦理,各項公民投票公告事項審議,應經中選會委員會議決議,中選會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及本會組織法為獨立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此外,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條第1項,中央選舉委員會為全國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對於「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主管機關中選會辦理公民投票。



依公民投票法規定,立法院僅能對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提案,此與人民公民投票提案自不相同;另外,公民投票法所規定公民投票的程序與實體要件,不僅拘束各項提案人、提案機關,也依法拘束中選會。還有各提案人、提案機關,必須符合公民投票法所定的法律規定,經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符合法律要件後,始得據以適法辦理公投,實現直接民主。簡單來說,立法院經立法院院會通過的公民投票,仍應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要件所定,不適用同法第9條至第13條、第1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9條規定。

針對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之「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案,中選會表示,該會委員會議決議本項公民投票案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主要理由為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至於憲法訴訟法第38條規定,憲法法庭裁判,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基於權力分立及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立法院亦須受憲法裁判內容之拘束。



此外,該公投提案以憲法判決主文為標的,且該憲法法庭判決主文亦載明「法院組織法就主文第1項案件,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則本公投案另涉及法院組織法修正,具有「立法原則之創制」之性質,已不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

針對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之「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公民投票案,該會委員會議決議,本項公民投票案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項公投提案屬能源政策,且已於今年5月17日停止運轉之第3核能發電廠交付公投決定是否繼續運轉,應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中選會表示,立法院會議通過之「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公民投票案,於今(23)日發布公民投票公告,編號為第21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並定於今年8月23日(週六)舉行投票,投票時間從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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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TVBS新聞網》授權提供。】
更新時間|2025.05.23 19: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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