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太平區一名劉姓男子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晚上11點多,因不滿自己養的小黑狗在深夜不斷吠叫,竟然把牠徒手抓起來重摔在地,可憐的小黑狗內出血受傷,昏迷後,不治死亡。此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劉男涉犯《動物保護法》,處拘役40天,且須罰20萬。
這起案件發生在太平區環中東路4段與東英八街工地,劉男因不滿其所飼養的小黑狗於深夜不停吠叫,竟徒手重摔小黑狗到地面,導致小黑狗內出血受傷、昏迷,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而死亡。
法官認為,劉男養寵物,應善盡照護義務,只因為犬隻不停吠叫,就失控摔擲犬隻導致其死亡,很顯然不尊重動物生命權。審酌劉男坦承犯行及犯後態度,兼衡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依《動物保護法》中,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處拘役40天,併科罰金20萬元,如果不想服拘役,可以用罰金代替,以1000元折算一天,總計24萬元。
這起案件發生在太平區環中東路4段與東英八街工地,劉男因不滿其所飼養的小黑狗於深夜不停吠叫,竟徒手重摔小黑狗到地面,導致小黑狗內出血受傷、昏迷,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而死亡。
法官認為,劉男養寵物,應善盡照護義務,只因為犬隻不停吠叫,就失控摔擲犬隻導致其死亡,很顯然不尊重動物生命權。審酌劉男坦承犯行及犯後態度,兼衡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依《動物保護法》中,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處拘役40天,併科罰金20萬元,如果不想服拘役,可以用罰金代替,以1000元折算一天,總計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