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30 15:09 臺北時間

行政院禁軍公教持有陸居住證 通令各機關「違者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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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賴清德近日為防中國滲透等國安危機,祭出「賴17條」因應策略;而為防止中國大陸以發放「居住證」方式混淆我國軍公教人員的國家認同,行政院更在上周函文各部會與地方政府,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若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經發現,各單位應予以適當處置。

行政院表示,政府無法容忍中國大陸以濫發居住證方式誘使我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從而混淆我軍公教人員的國家認同,更不允許現職軍公教人員配合中國大陸對台統戰作為,對我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產生威脅,爰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所發居住證。

行政院提到,按照中國大陸規定,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須於中國大陸求學、工作或居住一定期間,申領持用該證與我國現行法令,要求軍公教人員對國家忠誠義務,顯然相悖。基此,通函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若有違反者,應予處置:若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

行政院指出,中國大陸企圖透過模糊「居留」與「居住」概念,誘使台灣人民基於在陸生活便利性而自主申辦;加上近年來中國大陸不斷透過在台之協力者,大肆招攬國人藉赴陸之際濫發居住證,意圖在法律上達成台灣人民自主申請成為中國大陸人民,營造對台行使管轄權假象。

行政院說,居住證是中國大陸以提供公共服務,將台灣內國化、地方化,製造台灣內部存在大量中國大陸公民之狀態,其目的在鋪墊如欲對台採行非和平手段,可將台灣內部已有相當數量願接受其管轄之公民為理由,對國際主張擁有合法管轄台灣之權力。

行政院強調,而《國防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等,均規定軍公教人員應效忠國家或負有忠誠義務,並遵守國家政策及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國家的行為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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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5.30 15: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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