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認為,浩鼎公司在2015年8月28日召開「專家會議」,當時已明確知悉:本臨床試驗僅設計執行單一樞紐試驗,與主管機關依據「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療效及安全性之考量重點」規定,對新藥審查原則上要求至少2個設計良好具對照組的臨床試驗以支持藥物療效規定不符。
檢方說,該臨床試驗受試病人的惡化人數確定無法達到原試驗計畫所定最後分析條件(即惡化人數達289人為進行最後分析之唯一條件),使浩鼎公司欲執行本臨床試驗通過新藥查驗登記的機率極微,本案重大消息在這場「專家會議」召開時已確立。
翁啟惠雖然在利空消息公布前,在2016年2月18日賣掉10張浩鼎股票,每張賣68萬1千元,翁啟惠雖然在2015年8月參加浩鼎召開的專家會議,知道「臨床試驗惡化事件人數」,確定無法達到原定條件,但並未直接參與新藥的臨床實驗,沒辦法證明他知道該計畫是「單一樞紐試驗」,通過查驗的機率微乎其微,當時是依證券業務員建議才賣出10張浩鼎股票,從時間點與只賣掉10張股票來看,檢方認定翁啟惠無內線交易,因此涉犯證交法部分,不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