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間,吳吉郎要在自己的土地上蓋房子,透過賣地籌款找到買主陳善治,當年因農地「禁止土地細分」尚未開放買賣、不得分割,所以吳、陳雖然完成部份土地交易,但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程序,因而埋下日後爭執的導火線。
吳吉郎在1992年又因需錢孔急,把整筆地拿去抵押借款,然而卻因沒有清償借款,遭人申請強制執行,陳善治得知後擔心土地被拍賣,拿出600萬元為吳吉郎代償,吳則設定抵押權給陳,不料陳事後突然拿出兩張「吳吉郎」簽發的本票共2100萬元,要求履行支付義務。
經由法院判決「債權不存在」,理由是兩張本票根本就是陳善治冒名簽發,然而吳吉郎竟從鄰里得知自己的土地,早已離奇地移轉到陳善治和子女的名下。即使已確認債權不存在,但土地所有權完成移轉,陳家對吳提出拆屋還地,吳原本可以聲明異議停止強制執行,然而他們夫妻倆連生活幾乎無以為繼,更別提籌出一百多萬元的擔保金作擔保。
拆屋還地的強制行動先後因為原聲請人死亡等因素兩次告停,第三次執行行動暫訂於2月16日,兩老雖然憂心如焚,卻也無力回天,雙手一攤只能以拖待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