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榮法官在2012年承審林若亞案時認為,《所得稅法》中關於薪資所得報稅的計算,只容許定額扣除,而不容許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的規定,導致勞工、模特兒等行業只能定額扣除(目前為12萬8,000元),但會計師、律師、醫師卻可以將收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扣除3成再報稅,勞工及模特兒等薪資所得者,若有因工作而支出更多費用,都無法視為成本扣除,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原則,暫停審理林若亞案,去年9月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議認為,現行《所得稅法》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的扣除額,若薪資所得者有其他因工作而花費的支出,也不能列舉扣除,的確已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原則,要求政府應在2年內,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修正相關規定。
錢建榮認為,大法官此一解釋造福了廣大的勞工等受薪階級,若以現行薪資扣除額12萬8,000元為例,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如果有受薪階級因工作而購買設備、交通等相關必要支出,每年超出12萬8,000元時,應可以實報實銷、列舉扣除後再報稅,受薪階級將可能少繳一點稅,但政府應會增加稅捐查核成本。
此一聲請案是林若亞2005年因30萬元的模特兒工作收入,遭國稅局要求補稅,當年的扣除額為7萬5,000元,國稅局認為他應針對扣除7萬5,000元後的20萬餘元補稅1萬餘元,林若亞認為,30萬元是她的「執行業務所得」應扣除必要成本,她當年為擔任模特兒治裝費就超過30萬元,實際收入為0,提行政訴訟要求免稅,承審法官錢建榮停審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此號解釋另名聲請人是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他針對自己2008年間教學收入,認為也應視為「執行業務所得」扣除3成必要費用後再繳稅,但國稅局認為他是薪資所得,僅能定額扣除,要求他補稅1萬餘元,陳清秀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也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雖認同他見解,陳清秀可提再審要求免補稅,但依法要在判決確定5年內聲請再審,期限為今年2月9日,也就是明天,陳清秀說自己正在台中洽公,無暇寫再審狀,將放棄這1萬餘元不提再審,陳清秀說,就當是前人種樹後人乘涼,感謝大法官讓全國廣大勞工與受薪階級不再當二等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