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商三麗鷗指出,2007年12月間,與劍湖山針對利用Hello Kitty等各式三麗鷗卡通造型圖案進行主題樂園、飯店及其他週邊設施、商品等合作構想,簽訂合作備忘錄,原本將開發Hello Kitty主題樂園、Hello Kitty主題娛樂城(Kitty Town)及Hello Kitty主題飯店(Kitty Hotel),但劍湖山2010年11月卻說因金融海嘯要中止合作。
三麗鷗認為,雙方原本約定簽約金為8400萬元,劍湖山應分5期給付,但劍湖山僅在2008及2009年支付第一、第二期簽約金各1050萬元及第三期簽約金875萬餘元,2010年11月卻無故解約,因此訴請劍湖山依約付差額簽約金5424萬元。
劍湖山指出,與三麗鷗簽約授權期間為5年,但簽約後遇金融海嘯,劍湖山無法評估開園後效益,加上雙方無法針對合作事項達成共識,彼此信任基礎已動搖,因此解約,一、二審法官均認為,劍湖山年營收27億餘元,簽約時應已審慎評估,片面解約已不合法,應依約付款,判賠5424萬餘元,劍湖山上訴最高法院後遭駁回,全案確定。